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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咪爱”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3: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1669号“妈咪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3242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4177号商标、第259823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待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档案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经审理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三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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