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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ENTURES F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3: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936号“CVENTURES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FUND”具有多种含义,并不直接指向“基金”,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先已有包含“FUND”、“基金”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牛津词典对“FUND”的释义页面、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FUND”可译为“基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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