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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3: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923342号“MA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42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在中国大陆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过详细细致的广泛市场调查,证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三年内确实没有自己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工作证明、手机号码证明;3.产品价格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4.微信聊天记录;5.名片使用证据;6.发票;7.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价格书;8.商标局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5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7、8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缆、电缆线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电缆、电缆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在中国大陆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过详细细致的广泛市场调查,证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三年内确实没有自己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工作证明、手机号码证明;3.产品价格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4.微信聊天记录;5.名片使用证据;6.发票;7.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价格书;8.商标局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5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7、8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缆、电缆线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电缆、电缆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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