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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裕华xinyuhu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3:4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769062号“欣裕华xinyu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440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
  2、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图片;
  3、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针对电缆这一商品,并未针对答辩人要求提供的电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的任何证据,故被申请人有理由认定复审商标在电线等商品上并未进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其不能证明福商标在全部核定的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计算机网外围设备等商品。后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线商品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德阳二电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使用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电缆;电线,该协议有双方签字、盖章。 证据3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与德阳富通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向上述主体出具销售发票,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电缆,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缆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电线与电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鉴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提出时系仅针对电缆;电线商品,故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1769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