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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友家私ZHENGYOUJIAS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3: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8375402号“正友家私ZHENGYOUJIA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2692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正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375402号第20类“正友家私”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375402号第20类“正友家私”商标,原第83754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广为消费者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2、金堂县隆盛镇、竹篙县人民政府证明;
  3、被许可人纳税情况;
  4、被许可人销售发票、销售单、送货单、销售刷卡凭证;
  5、被许可人签订的广告牌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图片;
  6、被许可人部分产品宣传图片、包装图片、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及合法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桌(家具);垫子(床垫);衣服罩(衣柜);沙发;长靠椅;化妆台;茶几;凳子(家具);床架(木制);家具商品上,后于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现其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其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其已授权金堂县隆盛镇正友家私厂(被许可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生产带有正友家私商标的家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销售发票、销售单等证据显示交易商品为床垫、衣柜、沙发,结合证据5、6广告牌图片、包装图片等,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床垫、沙发”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837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