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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RGI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1:4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45988号“ENRG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42518号“ENERGIN”商标、第44类国际注册第1123155号“Fit4less by energi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发票、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ENRGIE”与引证商标一“ENERGI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energie”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发和美容调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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