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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谷维 E 植物蛋白饮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1: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4147号“9  谷维 E  植物蛋白饮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2903号商标、第18913391号商标、第14911525号商标、第94941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植物蛋白”是蛋白质的一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谷维”与引证商标一“谷维源”、引证商标二“谷维坊”、引证商标三“谷维源”、引证商标四“谷维特”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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