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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得来”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1: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6414号“划得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具有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相关宣传片(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划得来”使用在“纸;文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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