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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0: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47811号“元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6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部分驳回,第30029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第5570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在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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