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9499526号“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11423号决定,于2018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人授权企业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得到美国夏威夷爱泺哈集团有限公司大华区授权;
  2、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资料、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
  3、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专利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审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信息资料;
  4、申请人与昆明爱泺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爱泺哈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被授权企业信息资料及营业执照;
  5、战略合作协议、网站图片、互联网服务协议、网站维护费发票;
  6、申请人与昆明市红十字会2016年签订的《博爱册》项目协议、画册图片、发票;
  7、广告策划宣传合同、报刊截图、广告认刊合同及发票,广告代理合同、报刊截图、宣传刊登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订购“爱泺哈ALOHA”品牌广告标牌的订购合同及发票;
  9、昆明爱泺哈公司的网站维护协议、验收报告、发票;
  10、昆明爱泺哈公司的“爱泺哈ALOHA”品牌广告宣传费、宣传展板费、宣传品费发票及网站维护费发票;
  11、申请人及昆明爱泺哈公司在云南经济日报上刊登的爱泺哈ALOHA牌产品/服务销售暨招商公告及公告费发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的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13、爱泺哈ALOHA果汁店的店铺图片、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图片、包装袋图片;
  14、申请人企业内部文件、申请人爱泺哈ALOHA品牌广告策划中心牌匾、企业会议图片;
  15、申请人“爱泺哈ALOHA”品牌系列广告宣传图文制作合作协议及发票;
  16、战略合作协议、网站图片、网络报道资料、申请人设计的宣传茶品图片、捐赠牌匾图片、捐款荣誉证据、募捐活动图片;
  17、申请人与昆明市红十字会2014年12月、2015年8月签订的《博爱册》项目协议、画册图片、发票;
  18、红十字会会议承办协议、画册图片、发票;
  19、昆明市红十字会宣传品定制协议、宣传资料;
  20、申请人网站图片、博客图片、微信图片;
  21、网络搜索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8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审计;寻找赞助;电视广告”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显示,申请人许可昆明爱泺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该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其提交的证据7中广告策划宣传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报刊截图、广告认刊合同书、宣传刊登合同、发票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爱泺哈ALOHA”标识使用在“广告策划、广告代理”服务上,虽然合同中显示的标识仅为文字“爱泺哈ALOHA”,但考虑到文字部分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亦考虑到在服务上注明商标的商业习惯,因此,上述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属于复审商标的合法公开使用。综合考虑“广告策划、广告代理”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与复审商标各指定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其他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对应发票、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是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商业询价”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499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