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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3507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8843507号“盘龙云海PANLONGYU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32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93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4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未将复审商标用于其核定提供服务内容的交易文书上,也未将复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请求提供一份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供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网络广告代理及服务合同、活动营销执行及推广协议;
2、盘龙云海报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等复审服务上,于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7年9月1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2为未涉及复审服务的企业内部刊物,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另,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使用。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没有必要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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