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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58901号“龙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8 17: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9458901号“龙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130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5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原异议人,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原异议人,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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