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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83505号“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8 17: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583505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19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569784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45373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被异议人违背诚信原则,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一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和使用。原异议人一对原被异议人的第9377309号“好太太厨卫”商标、第9377361号“好太太燃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两个商标都已不予注册。原被异议人在第11类“好太太”商标上进行了88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其行为属于不正当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转让证明、备案通知书及相关商标行政裁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GOOD WIFE好太太广告及广告合同;
3、申请人产品样本和纸箱图片及申请人GOOD WIFE好太太使用证明(部分发票)等。
本案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太太”由汉字构成,异议人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9784号“GOOD WIFE”由中文可译为“好太太”的英文构成,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由汉字构成。双方商标文字含义及汉字组合的显著部分均相同,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压力锅(高压锅);消毒碗柜”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8605号“福厨好太太”商标由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1005号“好太太”商标由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排列相同,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等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等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由汉字及图形构成。被异议商标与第1407896号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排列相同,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炊具;电热水器”等与第1407896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晾衣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由英文构成,被异议商标与第4041149号引证商标文字差异明显,二者在读音、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第4041149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热壶;电热水器”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1583505号“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最早使用中文“好太太”商标,且在2006年已经向商标局申请人注册第5632127号商标,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重复申请的中文商标。引证商标二不应当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是企图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掠夺“好太太”商标,该行为应予以制止。申请人的第9401908号商标已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前部分中文在相同商品上的重复申请。“好太太”商标是申请人早在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信息及决定文件;
2、商标使用证据;
3、商标行政裁定;
4、其他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0247893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的40个好太太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已裁定所有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是“Haotaitai”商标,所有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与申请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中文“好太太”商标使用证据。原异议人对第9377309和9377361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商标不予注册,之后商评委裁定申请人的9377309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不予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亦不予注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已使用十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混淆,产生误购。申请人在第11类号太太商标进行了100多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是明显的恶意妨碍原异议人商标正常注册行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法院判决、商标行政裁定;
3、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沈永飞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异议程序中。
引证商标四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受让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并承继相关主体地位和评审后果。
鉴于(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1945号不予注册决定作出之时新商标法已实施,商标局决定认为原异议人二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原异议人三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和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是说其不具有参与本案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因此我对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和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听取其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好太太智能”、引证商标四文字“GOOD WIFE”(可译为“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委对其结果不再予以等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当事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当事人提出其余评审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569784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45373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被异议人违背诚信原则,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一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和使用。原异议人一对原被异议人的第9377309号“好太太厨卫”商标、第9377361号“好太太燃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两个商标都已不予注册。原被异议人在第11类“好太太”商标上进行了88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其行为属于不正当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转让证明、备案通知书及相关商标行政裁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GOOD WIFE好太太广告及广告合同;
3、申请人产品样本和纸箱图片及申请人GOOD WIFE好太太使用证明(部分发票)等。
本案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太太”由汉字构成,异议人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9784号“GOOD WIFE”由中文可译为“好太太”的英文构成,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由汉字构成。双方商标文字含义及汉字组合的显著部分均相同,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压力锅(高压锅);消毒碗柜”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8605号“福厨好太太”商标由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1005号“好太太”商标由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排列相同,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等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等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由汉字及图形构成。被异议商标与第1407896号引证商标汉字组合、排列相同,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炊具;电热水器”等与第1407896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晾衣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由英文构成,被异议商标与第4041149号引证商标文字差异明显,二者在读音、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第4041149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热壶;电热水器”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1583505号“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最早使用中文“好太太”商标,且在2006年已经向商标局申请人注册第5632127号商标,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重复申请的中文商标。引证商标二不应当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是企图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掠夺“好太太”商标,该行为应予以制止。申请人的第9401908号商标已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前部分中文在相同商品上的重复申请。“好太太”商标是申请人早在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信息及决定文件;
2、商标使用证据;
3、商标行政裁定;
4、其他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0247893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的40个好太太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已裁定所有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是“Haotaitai”商标,所有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与申请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中文“好太太”商标使用证据。原异议人对第9377309和9377361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商标不予注册,之后商评委裁定申请人的9377309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不予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亦不予注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已使用十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混淆,产生误购。申请人在第11类号太太商标进行了100多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是明显的恶意妨碍原异议人商标正常注册行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法院判决、商标行政裁定;
3、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沈永飞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异议程序中。
引证商标四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受让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并承继相关主体地位和评审后果。
鉴于(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1945号不予注册决定作出之时新商标法已实施,商标局决定认为原异议人二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原异议人三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和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不服该决定,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是说其不具有参与本案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因此我对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和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予听取其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好太太智能”、引证商标四文字“GOOD WIFE”(可译为“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委对其结果不再予以等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当事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当事人提出其余评审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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