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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cko Mari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6:33 阅读()
申请人因第7599320号“Wacko Mar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53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报刊和杂志、网络中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之日起,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一直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
2、经公证的京东电商后台被授权人网络店铺资料、商品销售资料;
3、检测报告;
4、经公证的销售发票、销货清单;
5、商品照片、商品包装盒照片、商品领标及吊牌辅料实物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撤三阶段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2019年7月2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鹏飞于2009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异议裁定公告刊登于2012年7月27日《商标公告》第1321期上。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林志毅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为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许可该公司在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显示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Wacko Maria牌男鞋在京东电商平台上架,并在指定期间内将Wacko Maria牌男T恤、男鞋销售给客户,且有商品检验报告、商品照片等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男T恤、男鞋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合考虑“男T恤、男鞋”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报刊和杂志、网络中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之日起,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一直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
2、经公证的京东电商后台被授权人网络店铺资料、商品销售资料;
3、检测报告;
4、经公证的销售发票、销货清单;
5、商品照片、商品包装盒照片、商品领标及吊牌辅料实物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撤三阶段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2019年7月2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鹏飞于2009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异议裁定公告刊登于2012年7月27日《商标公告》第1321期上。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林志毅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为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许可该公司在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显示莆田市轻奢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Wacko Maria牌男鞋在京东电商平台上架,并在指定期间内将Wacko Maria牌男T恤、男鞋销售给客户,且有商品检验报告、商品照片等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男T恤、男鞋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合考虑“男T恤、男鞋”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爬山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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