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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938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6: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7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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