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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6: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827号“爱乐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053号商标、第5560733号商标、第3351052号商标、第55607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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