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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NAYDI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6:0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464665号“GUNAYD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90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2、门店照片;3、《厦门晚报》上的促销信息。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2月6日。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陈燕斌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陈燕斌个人经营厦门市思明区艾颂咖啡厅的营业执照,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许可陈燕斌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厦门晚报》上关于GUNAYDIN咖啡餐厅推出特色午餐套餐、第二份咖啡半价优惠的促销公告,显示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体现了复审商标“GUNAYDIN”及咖啡餐厅服务,日期亦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证据2 GUNAYDIN艾颂咖啡厅等门店照片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咖啡餐厅、咖啡厅等服务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2、门店照片;3、《厦门晚报》上的促销信息。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2月6日。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陈燕斌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陈燕斌个人经营厦门市思明区艾颂咖啡厅的营业执照,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许可陈燕斌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厦门晚报》上关于GUNAYDIN咖啡餐厅推出特色午餐套餐、第二份咖啡半价优惠的促销公告,显示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体现了复审商标“GUNAYDIN”及咖啡餐厅服务,日期亦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证据2 GUNAYDIN艾颂咖啡厅等门店照片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咖啡餐厅、咖啡厅等服务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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