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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茶”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6: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262500号“芯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5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芯”,使用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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