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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XLE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1:29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56086号第25类“BEXL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36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尚不能确认复审商标是否在中国在指定期间内使用过,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书在程序及实体上都不能令人信服,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合法并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无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官网介绍及翻译;
  2、被申请人开设分店信息及照片;
  3、网络店铺截图;
  4、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及翻译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与上述证据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专用期自1996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9日,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5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及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4中部分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订单,均无销售发票予以佐证,故与证据1官网介绍及翻译、证据3网络店铺截图、证据2被申请人分店图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65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