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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宝贝兵 THE GENIUS SOLDI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0:26 阅读()
申请人因第5255115号“森林宝贝兵 THE GENIUS SOLD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795号决定,于2019年1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79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在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主要提交了域名为www.arttree.tw的网站的相关网页打印件若干份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3月31日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79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在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主要提交了域名为www.arttree.tw的网站的相关网页打印件若干份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3月31日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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