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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0:3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922085号“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543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教育、培训服务行业的调查,相关媒介的了解以及网络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英语培训校区实景图片;
2、视频截屏、微信截屏;
3、2016国际冬令营招生简章。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译林培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学;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靳守波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证据1、2、3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大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教育、培训服务行业的调查,相关媒介的了解以及网络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英语培训校区实景图片;
2、视频截屏、微信截屏;
3、2016国际冬令营招生简章。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译林培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学;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靳守波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证据1、2、3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大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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