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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一堂XINYI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8 09:47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第25285533号“心一堂XIN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8044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第12030121号“一心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关联密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商标权益,是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弱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申请人连锁药店统计表及门店照片;
  3、“一心堂”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
  4、连锁药店全国排名情况;
  5、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
  6、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用小苏打;药用碘;片剂;贴剂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2019年08月27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义变更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014年,申请人“一心堂及图”商标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用小苏打、药用碘、片剂、贴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销售/服务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多有重合,具有密切关联性,本案中亦考虑到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同使用于上述关联密切的商品及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