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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舒福”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09: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1245号“好舒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1375号“好舒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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