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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果”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8 09:34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23975070号“洁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由“洁果”二字构成,其中“果”自是对汉字“果”的不规范写法,极容易误导中小学生,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果”字规范写法查询截图、类似汉字不规范写法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其中“果”自经过一定设计,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正确识别,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由“洁果”二字构成,其中“果”自是对汉字“果”的不规范写法,极容易误导中小学生,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果”字规范写法查询截图、类似汉字不规范写法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其中“果”自经过一定设计,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正确识别,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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