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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瑟克私”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8 09:2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6964781号“亚瑟克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465号“asics”商标、第623187号“asics及图”商标、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第5029381号“亚瑟士”商标、第1549259号“爱世克私”商标、第176295号“爱世克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亚瑟士”、“爱世克私”与“ASICS”商标互为中英文音译。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ASICS”、“亚瑟士”、“爱世克私”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相关主体资料;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5.审计报告;
6.所获荣誉;
7.质量检测报告;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商标介绍;
9.相关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提交了抽查检验资料、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决定、裁定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晋江市爱琴海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已具体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法律条款之中,本案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亚瑟克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部分“asics”在读音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亚瑟士”、引证商标五、六“爱世克私”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亚瑟克私”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ASICS”、“亚瑟士”、“爱世克私”相比较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465号“asics”商标、第623187号“asics及图”商标、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第5029381号“亚瑟士”商标、第1549259号“爱世克私”商标、第176295号“爱世克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亚瑟士”、“爱世克私”与“ASICS”商标互为中英文音译。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ASICS”、“亚瑟士”、“爱世克私”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相关主体资料;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5.审计报告;
6.所获荣誉;
7.质量检测报告;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商标介绍;
9.相关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提交了抽查检验资料、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决定、裁定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晋江市爱琴海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已具体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法律条款之中,本案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亚瑟克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部分“asics”在读音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亚瑟士”、引证商标五、六“爱世克私”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亚瑟克私”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ASICS”、“亚瑟士”、“爱世克私”相比较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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