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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OBL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09: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4706号“DIANO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1378号“DIANOBLE PARI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的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经注册人提出国际注销申请,已被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核准注销,在复审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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