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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09:16 阅读()
申请人因第8288673号“Ser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87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在撤销决定中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此外,申请人亦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引擎上针对复审商标的检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履历事项证明书及中文翻译件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委托株式会社山喜特的供货协议(附部分中文翻译);
2、株式会社山喜特与森林株式会社委托生产的计划书(附部分中文翻译);
3、发货核对单(附部分中文翻译);
4、青岛森林三环线业有限公司的账单、包装清单;
5、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运输单、提货单;
6、达到通知单、账单;
7、进口许可通知书;
8、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出的请款通知单;
9、被申请人其他产品的出口运输单、预订单、原产地证明等商业往来文件;
10、有关被申请人产品介绍的网页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线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1日将商号由株式会社山洋代理变更为株式会社赛利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履历事项证明书及中文翻译件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2002年7月1日,其与株式会社山喜特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基本合同,由株式会社山喜特公司向被申请人销售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2017年11月24日,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送标示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为:TK21B、TK22B)的生产信息确认单,并抄送青岛森林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2018年1月15日,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送含有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的请款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至7可以证明2018年1月17日,青岛森林三环线业有限公司将含有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为:TK21B、TK22B)的商品出口至森林株式会社。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青岛三环线业有效公司实际生产制作完成标示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并将其出口至森林株式会社,再由森林株式会社供货至株式会社山喜特,最终株式会社山喜特将货物销售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线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在撤销决定中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此外,申请人亦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引擎上针对复审商标的检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履历事项证明书及中文翻译件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委托株式会社山喜特的供货协议(附部分中文翻译);
2、株式会社山喜特与森林株式会社委托生产的计划书(附部分中文翻译);
3、发货核对单(附部分中文翻译);
4、青岛森林三环线业有限公司的账单、包装清单;
5、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运输单、提货单;
6、达到通知单、账单;
7、进口许可通知书;
8、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出的请款通知单;
9、被申请人其他产品的出口运输单、预订单、原产地证明等商业往来文件;
10、有关被申请人产品介绍的网页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线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1日将商号由株式会社山洋代理变更为株式会社赛利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履历事项证明书及中文翻译件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2002年7月1日,其与株式会社山喜特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基本合同,由株式会社山喜特公司向被申请人销售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2017年11月24日,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送标示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为:TK21B、TK22B)的生产信息确认单,并抄送青岛森林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2018年1月15日,森林株式会社向株式会社山喜特发送含有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的请款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至7可以证明2018年1月17日,青岛森林三环线业有限公司将含有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型号为:TK21B、TK22B)的商品出口至森林株式会社。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青岛三环线业有效公司实际生产制作完成标示复审商标的线商品并将其出口至森林株式会社,再由森林株式会社供货至株式会社山喜特,最终株式会社山喜特将货物销售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线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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