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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赫文化传媒”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4138号“中赫文化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15131号“中赫”商标、第6284710号“中赫时尚周刊 COHIM WEEK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以撤三字(2019)第W00957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号“赫梦幻水世界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常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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