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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思特 HANS SCANNER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9961号“大族思特 HANS SCANNE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25006号“汉氏 HAN’S”商标、第17208248号“HANS HS 及图”商标、第7169149号“汉狮 Han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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