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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apharm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92102号“alta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有第2021065号“ALPHARMA”商标、第8494222号“ALPHARMA”商标、国际注册第1295391号“ALTAN PHARMA”商标、国际注册第1325037号“ALGIPHARMA”商标、第29119622号“ASTAPHA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申请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四、五的驳回无异议,请支持申请人请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07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030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冲突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净化剂、救急包、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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