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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马纺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62865号“金利马纺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32403号“金马利JINM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帘子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帘子布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帘子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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