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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LAN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4: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410号“KEEP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3124号“KEEPLAND”商标、第26196312号“KEEPB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3171号“朗奇LAND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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