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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5498号“TREX”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5 14:22 阅读()
申请人因第20025498号“TREX”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79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已签订《商标和解补充协议》,原异议人同意被异议商标在足球鞋钉、跑鞋(带金属钉)、爬山鞋(带金属钉)、足球靴、滑雪靴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084638号“TR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第4081036号“TR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727号“TR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亦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不再认定被异议商标相对引证商标一、二、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已签订《商标和解补充协议》,原异议人同意被异议商标在足球鞋钉、跑鞋(带金属钉)、爬山鞋(带金属钉)、足球靴、滑雪靴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084638号“TR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第4081036号“TR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7727号“TR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亦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不再认定被异议商标相对引证商标一、二、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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