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加彬 Gahbi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2:39 阅读()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申请人因第9220235号“加彬 Gahb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1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7月09日至2018年07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至持续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瑞安市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市王洲胶带厂、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采购合同、生产确认单、检验报告、实物照片及发票;
2、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预录入单;
3、申请人与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供货合同、十五照片、发票和银行交易记账凭证。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上述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2012年3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
2、证据1中包含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加彬 Gahbin”商标减震垫、减震垫等商品的《产品采购单》、《生产确认单》、对应发票及体现复审商标的实物图片。
3、证据2中包含申请人将“汽车配件(减震垫)”等商品出口至牙买加的发票、报关单,发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报关单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实物包装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
3、证据3包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人1)、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被许可使用人2)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分别自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并有被许可使用人1与西安市莲湖区昊驰汽配商行之间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汽车减震器”产品的《产品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及被许可使用人2与杭州华盛汽车装潢维修中心关于“Gahbin”商标“后视镜;减震器—前、减震器—后”等商品的《产品供货合同》、银行记账凭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经评审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曾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使用,且上述两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汽车减震器;后视镜”等商品进行了销售有相应的《产品供货合同》及发票予以佐证。此外,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还委托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复审商标的“减震垫;减震垫”等商品,有对应的《产品采购单》、《生产确认单》、对应发票及体现复审商标的实物图片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上的使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涉及在“机车”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机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机车”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9220235号“加彬 Gahb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1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7月09日至2018年07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至持续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瑞安市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宁市王洲胶带厂、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加工采购合同、生产确认单、检验报告、实物照片及发票;
2、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预录入单;
3、申请人与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供货合同、十五照片、发票和银行交易记账凭证。
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上述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2012年3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
2、证据1中包含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关于“加彬 Gahbin”商标减震垫、减震垫等商品的《产品采购单》、《生产确认单》、对应发票及体现复审商标的实物图片。
3、证据2中包含申请人将“汽车配件(减震垫)”等商品出口至牙买加的发票、报关单,发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报关单申请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实物包装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
3、证据3包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人1)、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被许可使用人2)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分别自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并有被许可使用人1与西安市莲湖区昊驰汽配商行之间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汽车减震器”产品的《产品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及被许可使用人2与杭州华盛汽车装潢维修中心关于“Gahbin”商标“后视镜;减震器—前、减震器—后”等商品的《产品供货合同》、银行记账凭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经评审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曾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浙江快乐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杭州浙江汽配城长胜汽配部使用,且上述两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汽车减震器;后视镜”等商品进行了销售有相应的《产品供货合同》及发票予以佐证。此外,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还委托瑞安市天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海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复审商标的“减震垫;减震垫”等商品,有对应的《产品采购单》、《生产确认单》、对应发票及体现复审商标的实物图片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在“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上的使用。“减震器;后视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车”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涉及在“机车”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机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底盘;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后视镜;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机车”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上一篇:“D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下一篇: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