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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酒庄”被注册商标 演员黄渤维护姓名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于 2020-01-15 10:31 阅读(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10日通告,1月9日早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危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商标系第24107562号“黄渤酒庄”商标,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商标权人为王某。




2018年7月5日,黄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危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此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黄渤酒庄”构成,其核准使用在“果酒(无酒精)”等货品上易使有关公众认为其所标志的货品系源于黄渤的酒庄或与黄渤存有特殊联络。尤其是原告与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2017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备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危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渤递交的证据可证实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被“果酒(无酒精)”等货品的有关公众所熟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