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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一拜登”“川普火锅”“懂王”竟被注册为商标

发布于 2020-10-21 15:25 阅读(

 
这两日的大洋彼岸可谓是十分“热闹”,一边疫情尚未明朗,白宫称美新冠疫情进入最致命阶段,一边“选情”焦灼,特朗普和拜登竞选实时票数统计数据让网友呼之跌宕起伏,美国大选已然成为全球吃瓜群众的关注焦点。
 
到底谁会胜出呢?特朗普依旧十分乐观和自信,亦如针对美国疫情一般。图片
 
 
不过,还有一些更自信的人早就瞄准了“特朗普”和“拜登”的名字,并将其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局网站显示,有人注册了“特朗普一拜登”商标,注册在第33类:薄荷酒; 果酒(含酒精); 苦味酒; 茴芹酒(利口酒); 茴香酒(利口酒); 开胃酒; 亚力酒; 蒸馏饮料; 苹果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视觉直观上很明显“特朗普”和“拜登”的两个名字,但仔细观察中间的“一”其实是宋体大写的“1”,你可以读成“特 朗普一拜登”“特朗 普一拜登”“特朗普一拜 登”。
 
那么,“特朗普一拜登”商标能不能核准注册呢?划重点,待会要考。
 
除了“特朗普”本名,国内网友为他起的众多“爱称”也被抢注为商标,可以说是顶级流量了。
 
川普
 
“川普”大家都很熟悉了,特朗普的英文名字Donald John Trump,”川普“像是tramp的音译。根据商标局网站显示,输入“川普”可以检索到317件商标。
 
“川普火锅”“川普面膜”“川普老灶房”“川普街坊”“川普智能 TRUMP SMART”……不过大部分的商标都被无效掉了。
 
懂王
 
“懂王”的梗大家就稍有陌生了,源自特朗普本人经常在记者见面会上以“没有人比我更懂xxx”的句式回答记者的提问而出圈。
 
 
要说“懂王”二字具有多重含义,其实并不会直接联想到是特朗普的名称,但是“懂王川小贱”“懂王火锅-川菜”这就太过分了。目前这两个商标一个正在等待受理,一个正在等待实质审查当中。
 
川懂王
 
还有川懂王,注册在第43类:自助餐厅; 餐厅; 餐馆; 饭店; 快餐馆; 自助餐馆; 咖啡馆; 酒吧服务; 私人厨师服务; 汽车旅馆,目前也是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被抢注的无效宣告案例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尤其是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更不能随意当作商标。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他不良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无论是特朗普还是拜登,还是特朗普拜登,含有政治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申请注册为商标,很大可能会因为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或者驳回复审。
 
比如此前在商评字[2018]第0000100460号“特朗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特朗普”为美国现任总统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当然了,“川普”大众所熟知的特朗普的绰号和“特朗普”已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对应关系,那么也可能因“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而“川建国”和“懂王”的别称同理,如果已经达到了与“特朗普”建立了紧密的相互对应的程度,那么商标注册人滥用或借用名人效应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且还是较为敏感的美国政治领导人的别名,在一定程度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在商评字[2019]第0000090726号川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川普”为对美国总统的一种称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就在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标志本身含义。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二是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志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是不考虑主观恶意。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
四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此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根据广义的理解,姓名除了本名,还可以包括笔名、艺名、别名等。如果姓名的当事人认为含有本人姓名、艺名、别名的商标损害了其姓名权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类别中的相关公众能够认定该商标标志指代了他本人,并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加大了对抢注商标的打击。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将公众人物姓名恶意注册为商标,大量囤积名人姓名、地名等恶意抢注行为将会直接在审查商标申请注册的阶段被扼杀,并且对于被认定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都可能被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