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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1106号“宏立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0:28 阅读(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中粮面业(秦皇岛)鹏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粮面业(秦皇岛)鹏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031828号“皇家粮仓纯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皇家粮仓纯甄”,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米;挂面;八宝饭;炒饭;方便米饭;寿司;粽子;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6190099号“纯甄 小蛮腰及图”、第40376512号“纯甄 甄果酪乳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4230号“纯甄 泡泡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17642号、第12228040号、第17231963号“纯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饮料;甜食(糖果);糖;奶片(糖果);巧克力;蜂蜜;蛋糕;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食用淀粉;酱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纯甄”,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31828号“皇家粮仓纯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