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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自认”在大型化工设备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于 2021-12-01 09:36 阅读(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烧结烟气干法脱除方法及设备。其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烧结烟气干法脱除的方法,并限定了烟气在特定区域的速度。其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烧结烟气干法脱除的装置,并限定了包含同样的特定区域。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诉侵权设备是否包含了该特定区域。但由于该特定区域位于被诉侵权设备内部,无法从设备外部直接观察到。并且现场勘验时设备处于运行状态,不具备停止运行、拆卸的客观条件,致使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
 
 
 
但是,笔者团队注意到:在被告提交给法院的书面答辩意见中,针对原告主张的以权利要求1为权利基础的侵权比对,被告提供了被诉侵权设备在特定区域的尺寸。并依据该尺寸计算了烟气在该特定区域的速度,最后认为烟气在特定区域的速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笔者团队以被告的该书面答辩意见为依据,主张被告在计算烟气速度时,承认了被诉侵权设备内部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定区域。并且其提供的结构尺寸也进一步应验了该特定区域的存在,因此构成对争议事实的自认。最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笔者团队的上述主张,认为被告在书面比对意见的表述,系对该部分技术特征的明确承认,构成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