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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如何治理

发布于 2021-11-30 16:26 阅读(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行政部门规制商标 恶意抢注的法律手段相对有限。除了《商标法》第 13条、第15条、第32条和第44条第1款有明确规制 条款外,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其他情形缺乏明确的 规制条款,如《商标法》第7条仅原则性规定了“申 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模糊 性,其边界不易清晰界定,在执法实践中缺少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如对“清澈的爱”“丁真”等违 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商标代理行为,缺 乏明确的条款规制。这就容易造成即使商标恶意抢 注人明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也只能给予道德谴责 而无法从法律上有效惩戒的尴尬境地。
 
所以,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 有效的规制,除了对非法恶意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惩 处、对不当商标申请行为进行行政约谈、思想教育 外,还应当将治理端口进一步向前延伸,通过加强 培训宣讲、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等手段,形成行政 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合力,使得商标恶意抢注的 问题消化在授权确权阶段前,从而有效减少商标审 查压力和监管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