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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6138号“桃园三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9 17:08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华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蓝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恒溢纸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华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溢纸塑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926138号“桃园三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桃园三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纸或塑料杯;水果杯;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杯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23860号“桃园三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茶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相关门店证据资料及图片、推广服务及加盟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展会图片、“桃园三章”纸杯、塑杯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桃园三章”商标使用于“纸杯、塑料杯”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番禺区,对异议人“桃园三章”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在“纸或塑料杯;水果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26138号“桃园三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