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直播带货“翻车”被判赔偿坑位费

发布于 2021-11-26 09:37 阅读(

今年7月初,上海甲食品公司与湖州乙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抖音短视频”APP直播平台中指定的主播直播间内向第三方消费者推广、销售甲公司生产的食品;直播时间定在7月7日晚17时至24时;约定甲公司付款后30日内须完成480000元销售额,并明确要求带货主播为“六六”(化名),“坑位费”为60000元。
 
 
 
网络流行语,字面理解也就是占坑需要付的费用。这个词大多见于电商直播中,可以理解成发布费,也就是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坑位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在直播间介绍你的商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欣然将“坑位费”汇至乙公司账户,并着手为接下来不计其数的“订单”备货。
 
 
 
 
约定直播当晚,刚开场10分钟,主播就因为限流而被迫下播,后来因流量一直无法上去而全程被禁止带货。
 
 
 
经第三方小葫芦数据显示,“六六”这场直播共卖出22单,销售额还不足400元。
 
 
 
看情况不妙,甲公司与乙公司负责人立即对接,讨论后期处理方案。但是,直到合作期满,乙公司始终无法确定补播时间及其他补救措施,导致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
 
 
投入那么多“坑位费”,却带来这么一点生意,甲公司极为不满,便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约并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坑位费”等。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双方合同未就合同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乙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亦未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判令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相应比例的“坑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