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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41639号“花开敦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6:52 阅读(

    异议人:北京薪火相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普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威红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薪火相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普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741639号“花开敦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开敦煌”指定使用于第24类“床上铺的褥垫、床上用毯、床单”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24类“床上铺的褥垫、床上用毯、床单”等商品上未在先申请注册异议人引证的“花开敦煌 常沙娜艺术研究与应用展EVERLASTING BEAUTY OF DUNHUANG THE EXHIBITION OF SAONE CHANGS STUDY AND APPLICATIONS OF DUNHUANG ART”商标,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中国已于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该“花开敦煌 常沙娜艺术研究与应用展EVERLASTING BEAUTY OF DUNHUANG THE EXHIBITION OF SAONE CHANGS STUDY AND APPLICATIONS OF DUNHUANG AR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41639号“花开敦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