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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诉讼问答

发布于 2021-11-24 16:46 阅读(

 1、专利法规定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 通常认为,发明人被单位明确职责或负有职责的工作应当是其本职工作。 2、什么是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交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 通常认为,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的重点在于交付,交付一般需要一定的形式,并且形式可以多样,如:大会宣布、成立课题小组、会议决定并记录于会议纪要上、明确任务、拨付专款并专款专用等。 3、什么是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需要有协议?这种利用是公开的还是代为所不知的? 通常认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发明所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条件在该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发明的完成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有依赖的,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就不可能完成。 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无论单位是否知道或者单位是否作为工作任务下达,只要事先没有协议,都应当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