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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1603号“东方美.谷肌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7:34 阅读()
异议人: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凌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事务所
被异议人:粮石特种稻米(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粮石特种稻米(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621603号“东方美.谷肌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美.谷肌密”指定使用在第32类“麦芽啤酒;能量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009758号“东方美谷”、第21617992号“ORIENTAL BEAUTY VALLE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21603号“东方美.谷肌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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