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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9473号“穆酥尕张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5:49 阅读()
异议人:张生云
委托代理人:青海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占才
异议人张生云对被异议人张占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329473号“穆酥尕张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穆酥尕张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36518号“尕张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快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29473号“穆酥尕张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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