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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2844号“冠星时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5:41 阅读()
异议人: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学萍
异议人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学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372844号“冠星时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星时代”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马赛克;瓷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5623号“冠星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陶瓷砖)”商品上的“冠星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相关性,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也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72844号“冠星时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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