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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发布于 2021-11-10 16:39 阅读(

 
一、关于停止侵权行为:对于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因为同一个行为责任停止侵权,因此只需要裁判主文记载停止XX行为,无需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个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裁判正文(裁判理由)中可以详细分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二、关于赔偿损失:针对同一个侵权行为不当然的按双倍惩罚
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嵊州市鸿渐茶叶专业合作社“西湖龙井”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792号案中,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如果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造成混淆或者具有淡化功能,构成商标侵权。如果还有虚假宣传或贬损他人商誉,另外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于同一个侵权行为,则只需要判决一项停止侵权,损害赔偿不应直接双倍,而应综合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商品链接描述“2019春茶 明前龙井茶叶龙井43头采338元/斤 赛西湖龙井火热批发”。其中“赛西湖龙井”因与“西湖龙井”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赛西湖龙井”具有赛过、好过“西湖龙井”含义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但是“赛西湖龙井”几个字比较简洁,其使用在涉案网店商品标题即商品链接名称时,与商品标题其他内容相对分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种茶叶品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