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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44971号“那咔咪基N-AKAMICH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09:48 阅读(

  异议人:TWD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文智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亚强
  异议人TWD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亚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9044971号“那咔咪基N-AKAMIC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那咔咪基N-AKAMICH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478号、第300636号、第987704号“NAKAMIC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话筒;耳机;音箱扬声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那咔咪基NAKAMICHI及图”“NAKAMICHI Q-MAT及图”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44971号“那咔咪基N-AKAMICH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