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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19258号“新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7:38 阅读()
异议人:广西新兴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新兴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7819258号“新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兴”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纤维光缆;电话线;USB线;输电线路接头”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31161号“新兴传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天线;网络通信设备;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19258号“新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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