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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法院仍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于 2021-11-05 16:39 阅读(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公司”)经授权使用“郎”“郎贵宾”“郎酒”商标和酒瓶(郎-小贵宾酒)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3月,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恭郎公司”)成立,被告人曾小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其军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庆恭郎”“郎恭庆”商标,并在“郎”系列商标获准注册和酒瓶(郎-小贵宾酒)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陆续取得酒瓶(庆恭郎小酒)、酒盒(庆恭郎红瓷)、酒瓶(庆恭郎)、酒瓶(郎恭庆小酒Ⅱ)等外观设计专利。
 
 
 
2017年7月以来,庆恭郎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大量标注“庆恭郎”或“郎恭庆”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销往全国各地,经营数额为1030016元。涉案酒的容器或外包装盒或包装箱变造使用注册商标“庆恭郎”或“郎恭庆”,导致与“郎”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其军、曾小平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使用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阻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其军和曾小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曾小平、陈其军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